國健署預告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

根據修正草案,人工生殖法將有以下重要變革:

  1. 代理孕母:草案開放代理孕母,但明確禁止商業目的。代理孕母需設籍台灣、年滿20至40歲、有足月懷孕生產經驗,並限制終身1次活產。
  2. 同性伴侶:修正草案增列單身及同性伴侶,有條件開放無償代孕。
  3. 代孕條件:委託配偶需符合無子宮、子宮先天性異常、免疫疾病等原因無法懷孕,或因懷孕或生產有嚴重危及生命之虞;受術配偶雙方均為男性。
  4. 代孕限制:代理孕母需設有台灣戶籍、年滿20歲、未滿40歲,且需有足月懷孕生產經驗。
  5. 代孕契約:代孕應為無償行為,但可提供營養費,負擔必要檢查、保險、心理諮商、交通、工時損失、產後護理等必要費用。
  6. 代孕子女權益:代孕子女視為委託配偶婚生子女,不影響親子關係,並增訂代孕契約無效及撤銷相關內容。
  7. 探視權:代理孕母可以探視代孕子女,以維護心理健康。

這些修正旨在協助不孕症夫妻或男性同志伴侶實現求子夢,同時保障代理孕母的健康與權益。

在〈國健署預告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〉中有 2 則留言

  1. 面臨「想生卻生不出」的困境,進一步求助人工生殖的國人以35至39歲為主。多數患者因卵巢早衰、輸卵管阻塞、精子品質不佳或不明原因無法自然懷孕,因此選擇試管嬰兒。其中,40歲以上的婦女占三分之一。因子宮因素無法受孕者不到三成,通常是因子宮手術後造成子宮腔沾黏或內膜發育不理想。

    「就醫療上,(相較於尋求試管療程者),確實有些人需要借助子宮才能懷孕,但這類患者並不多,」偶爾才遇到1、2個尋求代孕的案例,多數人已找好海外診所,僅前來做超音波或促排卵等檢查。有些患者的認知不正確──年紀大導致卵子品質下降才是主要原因,卻以為自己需要借助代孕。假設將20幾歲的卵子放入20幾歲或50歲的子宮,懷孕率其實差異不大。

    代孕需求每年大約增長20%至30%:

    不想自己懷孕的人約占30%,其餘70%是有必要性的;也有來自其他醫院的病人,因尋求代孕而多方詢問。考量國內代孕不合法,醫院至多建議患者查詢美國生殖中心的服務。代孕確實有其需求,除了子宮病變,有些人有嚴重心臟病或氣喘,懷孕具有一定生命風險。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